
辦案人:楊芳
職務: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2016年,我審理了一起醫(yī)療糾紛案件,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認為原告因甲狀腺全切構成四級傷殘,同時也認為被告對原告治療采用的手術方式是正確的。被告在庭前會議上辯稱,原告甲狀腺全切是在其他醫(yī)院所做的手術,被告對原告所做的手術是甲狀腺大部分切除,而且手術方式選擇是正確的,所以原告的四級傷殘與被告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我認為被告的抗辯有道理,就在庭前會議的調解階段向原告公開了我的看法,認為原告的四級傷殘不能認定為是被告的醫(yī)療行為所致,被告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并且如原告堅持主張該部分賠償,由此導致的訴訟費增加部分將可能由他自行承擔。
原告聽了我對鑒定結論的邏輯推理及法律分析,認同了我的觀點,變更了自己的訴訟請求,放棄了向被告就四級傷殘主張賠償的請求。此外,通過庭前會議心證公開過程中的充分溝通,站在當事人的角度上幫其分析利弊,也增加了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感,最終有了此案息訴服判,雙方皆服的完美結局。
我認為法官心證公開是法官釋明權的延伸,通過心證公開,能讓當事人在一審積極主張相關事實、就待證事實充分提供證據或積極尋找法律依據,避免當事人在二審提供新的證據或主張而使案件被發(fā)回或改判。心證公開也讓當事人在判決前就能認識到自己的過錯及應承擔的責任,有利于其接受調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