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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一起涉嫌容留賣淫罪案卷時,發(fā)現該案罪名更符合組織賣淫罪特征,于是向公安機關提出偵查取證意見,進行補強完善。最終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作出判決。
辦案人:慕林娟
職務: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日前,東港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組織賣淫案件時,更正案件定性,并成功追訴1名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4名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個月不等刑罰。
2023年,東港市的孫某通過勞務市場、網絡招募等方式招募3名外地女子,將該三人安排在其經營的兩個按摩店以及董某承租的按摩店內從事賣淫活動。孫某負責3個按摩店的經營管理,規(guī)定賣淫時間、項目價格,收取嫖資,分配賣淫女收益。孫某為每個按摩店配置對講機并安排董某、張某望風放哨和運送人員工作。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中旬案發(fā),孫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
公安機關將孫某、董某、張某以涉嫌容留賣淫罪向東港市檢察院提請審查逮捕,我審閱案卷材料、證據,認為該案孫某涉嫌組織賣淫罪,董某、張某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卷宗內相關證據不足,我圍繞梳理出來的涉案人員,根據每個人在團伙中的作用,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賣淫人員的證言矛盾點,從組織賣淫的管理、控制性特征等方面提出偵查取證意見,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強完善。
主犯孫某辯解其只管理2名賣淫人員而非在公安機關供述的3名賣淫人員。對此,我要求公安機關調取所有涉案人員的通話記錄,查實3名賣淫人員在涉案期間均與孫某單獨聯系。我還要求公安機關趕赴外地找到其中一名賣淫人員,讓其對管理她的人員進行辨認。同時,我對其他兩名嫌疑人進行釋法說理,促使二人如實供述賣淫場所經營模式、組織人員架構、賣淫價格確定及分成比例等核心事實。最終得出孫某在同一時間段內管理的人員達到三人以上,構成組織賣淫罪。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發(fā)現董某的女友吳某,在案件中承擔發(fā)放工資、提供收款二維碼、放哨等工作,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但公安機關并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于是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fā)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對漏訴的吳某進行追訴。吳某到案后拒不認罪,經過我釋法說理,最終吳某認罪認罰并如實供述賣淫場所經營管理模式、組織人員架構等核心事實,夯實了指控孫某構成組織賣淫罪證據基礎。
秉持“檢護民生”理念,深耕細作刑事檢察“責任田”,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小案”,以精準履職護航民生保障。檢察機關重拳依法從嚴打擊組織、容留、介紹賣淫等“黃賭毒”犯罪,切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凈化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