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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欠著采暖費 這錢必須還回來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本報駐盤錦記者 孫碩辰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4-10-21 09:39

  核心提示

  二手房交易后,買主發(fā)現原房主還拖欠取暖費及用熱損失費共計3505元,如果不繳納這筆欠款,買主將無法得到供暖服務,為了正常入住,買主只得繳納了拖欠的費用。而后,買主多次聯系原房主索要這筆費用,均未收到原房主的還款,無奈之下,將原房主訴至法院。

任亞妮

  辦案人:任亞妮

  職務:盤錦市興隆臺區(qū)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審判員、一級法官

  2021年5月22日,顧某作為買受方,凌某作為出賣方,某有限公司作為居間方,三方簽訂《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凌某將其所有的坐落于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某小區(qū)的一套房產出售給顧某,房屋售價34萬元,合同簽訂當日顧某向凌某支付定金1萬元,辦理完過戶手續(xù)當日支付尾款33萬元,過戶時間為2021年5月28日前。

  合同第六條中關于房屋各項費用的約定為房屋售價中包含凌某之前已繳納的款項(如維修基金、物業(yè)費、取暖費、水費、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寬帶費等費用),顧某無需另行支付給凌某,凌某如有陳欠須在房屋交付給顧某前全部予以結清。如未結清,顧某一經發(fā)現,有權隨時向凌某追繳,若因交房前各種欠費發(fā)生的債務糾紛等問題,由凌某負責處理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顧某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凌某負責賠償。此外,該合同還約定了雙方其它權利義務等。

  不料,顧某欲繳納2021至2022年度取暖期取暖費時被告知,該房屋拖欠2020至2021年度取暖費2505元及用熱損失費1000元。

  為保證正常供暖,顧某向某熱力有限公司繳納了上述拖欠費用,某熱力有限公司為其出具了收款收據。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況下,顧某一紙訴狀將凌某訴至法院。

  我在審理本案時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承諾,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本案中,被告將案涉房屋賣給原告,根據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在房屋交付前的各項欠繳費用應由被告凌某負擔。

  現原告舉證證明案涉房屋拖欠2020至2021年度的取暖費及用熱損失費共計3505元,且原告已經將該費用繳納,故被告凌某應將該部分費用補齊給原告顧某。

  對原告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凌某將原告顧某墊付的取暖費2505元及用熱損失費1000元給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