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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俠嘮法|三個人的婚姻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記者 任曉霞 | 發(fā)布時間: 2017-06-30 09:39
  編前話:
 
  你必須得認識到,只有知法、懂法、用法,才能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武裝自己,保護自己。人稱“大俠”的記者把生活中老百姓身邊的故事搬到這里,嘮一嘮故事里涉及的法條。同時,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共同剖析真實的案例,將為您帶來一場普法盛宴,敬請關(guān)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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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做客法官:沈陽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民庭 王桂華
 
  關(guān)鍵詞:離婚、夫妻財產(chǎn)
 
  兩口子過日子,哪有舌頭不碰牙的時候。兩口子的事兒能有多大,床頭打架床尾和,過兩天也就沒事兒了,最怕的就是兩家的父母跟著摻和,偏巧張麗麗是個“爸爸控”,遇到事了不問自己老公高富強,而是找爹拿主意。今兒給大家伙講一起因老丈人摻和而導致離婚的案件。
 
  老公要求離婚,結(jié)果沒離成
 
  從小在農(nóng)村長大的高富強有一個愿望,就是長大后在大城市里買房子,然后落地生根。
  走出農(nóng)村,走出丹東,高富強成了沈陽一家工廠的工人。年輕的他為了達到愿望,鉚足了勁干活兒,攢下了一筆錢。為了買房子,爹媽還給添了點兒,終于在2009年,高富強全款買了一個60多平方米的房子。
  接下來,好心的鄰居們開始張羅著給高富強介紹對象,一來二去的,張麗麗走進了他的生活。相處了半年之后,高富強與張麗麗在2010年底結(jié)婚了。
  剛開始生活的時候,兩個人相安無事,慢慢地,高富強就發(fā)現(xiàn),媳婦動不動就回家去住,時不時地高富強就被老丈人叫去“教育教育”,高富強這才知道,媳婦是回去“告狀”的。
  沒事就挨批,誰都受不了,高富強的這股氣一直憋著,直到2015年,高富強怒了。
  高富強說:“我沒指望她來照顧我,但是我都已經(jīng)住院做手術(shù)了,你都不來看看我,那這日子過的還有啥意思呀!”
  高富強這回動真章兒了,到法院起訴離婚,張麗麗不同意離。法院駁回了高富強的訴訟請求,這婚也就沒離成。
 
  【法官視角】
 
  問:都到法院起訴了,肯定是想離婚了,法院為啥判決不準高富強與張麗麗離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guī)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時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
  本案中,高富強和張麗麗結(jié)婚已經(jīng)4年多了,婚后夫妻感情還可以。雖因生活瑣事常發(fā)生口角,但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高富強要是珍惜夫妻感情,放棄離婚念頭,夫妻和好是可能的。同時,高富強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法院駁回了高富強的訴訟請求。
 
  老丈人攪和離婚了
 
  自從鬧到法院,高富強就離開了家,搬到單位去住了。到底有啥事兒讓高富強心里這么堵得慌呀?全都是錢鬧騰的。
  張麗麗是個農(nóng)村人,在城里打零工,工資不高,但每月都有2000元的收入,高富強的工作相對挺保靠的。
  剛結(jié)婚的時候,張麗麗看到過兩次高富強的工資條,一次6000多元,一次7000多元。張麗麗覺得高富強有老多錢了,回娘家就跟她爹說了。
  張麗麗開始讓高富強買這買那,一不給買就生氣。高富強也沒計較,買就買唄。不買東西,張麗麗就說家里沒錢了,反正不讓高富強出點“血”就不舒服,時間一長,高富強覺得不對勁,這也不能總要錢呀!有多少也不夠給的呀!
  品了一段時間,高富強知道原因了,就告訴張麗麗,他的工錢每個月都沒準,活兒多的時候工錢就多,活兒少了工錢就少。別看他一個月掙過7000多元,還有掙過1000多元的時候呢,只不過張麗麗沒看到而已。
  說實話,高富強說的這番話,起初張麗麗真信了??墒腔亓颂四锛?,回來就變樣了。張麗麗就認為高富強為了不給她錢在騙她,說啥也說不通了。高富強這個氣呀,他心里明白,這又是老丈人的“功勞”。
  法院判決下來之后,高富強找過張麗麗,想好好聊聊,可是老丈人一直擋在前面,總之,沒錢,這日子就沒法兒過了。高富強打那時起,就再也沒回家。半年之后,高富強又起訴了,要求離婚,這一次張麗麗同意離。
  這一回,法院判決,準予高富強與張麗麗離婚。
 
  【法官視角】
 
  問:法院第一次沒判離,為啥第二次就判離了呢? 
  答:婚姻關(guān)系的存續(xù)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chǔ)。高富強曾經(jīng)在2015年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張麗麗離婚,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后,雙方仍然沒有和好,高富強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高富強和張麗麗都表示同意離婚,據(jù)此,法院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正當,法院應予支持。
  憑想像推算積蓄總額 
  同意離婚,緊接著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張麗麗提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包括房產(chǎn)和存款。
  高富強與張麗麗是2010年底結(jié)婚的,而房子是高富強在婚前的2009年全款買的,這屬于高富強的婚前財產(chǎn),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這沒啥說的。
  就這個案件,法院開了兩次庭,第一次開庭的時候,高富強承認自己有工作,但是已經(jīng)十個月沒有開工資,并且還說外匯賬戶有18000元,此外就沒有其他財產(chǎn)。
  張麗麗一個勁兒地強調(diào)不知道高富強這么多年掙多少錢,申請法院調(diào)取原告的興業(yè)銀行卡流水。
  第二次開庭時,高富強的工資已經(jīng)補發(fā),在興業(yè)銀行的賬面上有48000元,這一次,高富強說18000元的外匯已經(jīng)取出來放在了興業(yè)銀行卡里。可是,興業(yè)銀行卡上并沒有這一項。
  “咋可能這么少呢?你小子肯定轉(zhuǎn)移財產(chǎn)了!”老丈人對于高富強的存款不認可,他覺得高富強和張麗麗的共同財產(chǎn)不可能就這么點兒。于是,他老人家用自己的方式給小夫妻倆算了一筆賬。老丈人根本不看高富強的興業(yè)銀行卡,按自己推算的來,他認為自己已經(jīng)按低估摸高富強每月工資6000元。而張麗麗每月按2000元收入計算。
 
  老丈人是這樣算的:
  高富強與張麗麗結(jié)婚后,在一起生活52個月,分居單獨生活15個月。
  以兩個人月工資和8000元(6000元+2000元)計算,每個月支出約3000元。
  52個月工資是41.6萬元,支出是15.6萬元,工資減支出,第一部分應有的共同財產(chǎn)是26萬元(41.6萬元—15.6萬元),我女兒應分得13萬元。
  15個月工資是12萬元,分居期間沒有支出,第二部分應有的共同財產(chǎn)是12萬元。一人一半,是6萬元,減去我女兒15個月工資3萬元,我女兒應分得3萬元。
  這樣,夫妻二人應有的共同財產(chǎn),我女兒應分得16萬元(13萬元+3萬元)。
  乍看之下,挺有道理,但是法院判決是不能靠推算和“猜”的,要有法律依據(jù)。
  法院認定,高富強與張麗麗的夫妻共有存款是66000元(48000元+18000元)。最終,法院判決,高富強于十日內(nèi)給付張麗麗共有存款33000元。
 
  【法官視角】
 
  問:老丈人的算法也挺合理的,況且,人家把生活支出都已經(jīng)刨除了,其實女方要的也不多呀? 
  答:夫妻雙方的共同存款,不能憑空推算,要有法律依據(jù),本案中,工資不能推算,支出更不能靠想像,本案中,關(guān)于雙方存款分割問題,法院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指出,《婚姻法》第十七條關(guān)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quán)”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上的權(quán)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任何一方均有權(quán)決定。在本案中,高富強有權(quán)處分因生活消費支出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剩余的存款由夫妻雙方平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quán)。
  問:高富強的銀行存款只有48000元,為什么又算上18000元了呢?這18000元算上合理嗎?
  答:在高富強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法院第一次庭審中,高富強自己承認在外匯賬戶中有18000元,但是第二次庭審時,高富強又稱外匯賬戶的18000元已存入興業(yè)銀行卡中,但他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在這個案件中,高富強沒能證明興業(yè)銀行里有18000元的轉(zhuǎn)款記錄,那么,法院認定,高富強除興業(yè)銀行的存款外,還有18000元存款。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結(jié)束語:
 
  法律是法律,猜想是猜想,沒事學學法,好處有很多,到哪去講理,張口就說法。誰也不愿意過“三個人的婚姻”,父母的關(guān)愛沒啥說的,但是要有度,放放手吧,讓孩子自己處理自己的事。如果多一些空間,也許小兩口的日子會比父母“管”著的時候過得更紅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