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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啊,我買了房子以后天天做噩夢,都快抑郁了,無論如何你得幫幫我?。 狈ㄍド?,初見原告劉阿姨,她整個人都是萎靡的。
辦案人:滿潔
職務:錦州市凌河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
開庭前,劉阿姨和原房主小李、中介公司負責人吵得不可開交。
“你個騙子,死過人的房子怎么還能賣給我呢!”
“我也很冤啊,我對外出租這么多年了,從來不知道死過人??!”
“房子死沒死過人,我一個中介上哪里查證去啊!”
“我不管,我就找你倆,必須給個說法,‘兇宅’我可不敢住……”
其實案情并不復雜。劉阿姨通過中介公司買了一套房屋,一樓帶院子。當時,被中介公司裝修一新的房子打動了劉阿姨,物美且價廉,基于對中介公司的信任,劉阿姨爽快地將房屋拿下了。
搬家后,劉阿姨得知這套房屋在11年前曾發(fā)生過火災,還死過一個人。這令她毛骨悚然,嚇得她連夜搬走了。
庭審后,我下定決心,爭取用調解的辦法解決此案。
“劉阿姨,您今天在家嗎?我想去房子看看?!蔽掖螂娫捊o劉阿姨?!皾M法官,不是我嚇唬你,‘兇宅’可不是鬧著玩的。”劉阿姨說。
“沒事,劉阿姨,走吧,我不怕?!?
見面后,劉阿姨帶我來到這間房子,她站在門口探個頭,“法官,我就不進去了,你去看吧。”
房子38平方米,但裝修得很漂亮。“這么好的一套小房子被定義成‘兇宅’,真是太可惜了?!蔽以谛睦锇底愿袊@。
隨后,我跟劉阿姨一起到中介公司,并找來原房主坐下來聊聊,我給三方列了3個“公式”。
“公式”:
1.認定為“兇宅”+出售方故意隱瞞=撤銷合同+返還房款+賠償損失(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2.認定為“兇宅”+出售方不知情=撤銷合同+返還房款
3.非“兇宅”+買方詢問/合同要求披露+賣方隱瞞=撤銷合同+返還房款+賠償損失
總結“公式”:
明知“兇宅”而不披露,或購買方詢問/合同要求披露而未如實披露,均認定出售方有“欺詐行為”;
出售方不知道是“兇宅”,而事后被認定確屬“兇宅”,則認定為“重大誤解”。
法律后果:
欺詐=撤銷合同+返還房款+賠償損失
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返還房款
經(jīng)過幾番討論,大家都冷靜了,判決結果就擺在明面上。
經(jīng)過調解,中介公司和原房主每人出幾萬元錢,分擔了原告的損失,案子就這么結了。
用3個“公式”將法官心證公開,選擇調解的方式處理該案,既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社會的公序良俗,維護了良好的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