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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想假期兼職 卻成電詐“工具人”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駐遼陽記者 馮羽竹 | 發(fā)布時間: 2024-01-23 10:07

  以為有了輕松賺錢的方式,沒想到,身為學生的他因輕信他人掉進了“幫信”的漩渦中。

  去年,遼陽市白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收到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事案件。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

  貪圖一時之利

  學生出借銀行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剛(化名)在大一假期兼職中結識王某,相識后二人迅速打得火熱。王某告訴手頭拮據(jù)的小剛,自己有輕松賺錢的途徑,只要小剛按照要求辦理銀行卡、手機卡,而后交給其使用,便會支付小剛2000元。

  小剛詢問王某要用自己的銀行卡做什么,王某不以為然地說:“就是用你的銀行卡借給網上聯(lián)系的一個人走賬、刷流水,出了事也不會牽連到我們,不該問的別問?!睘榱速嶅X,小剛明知此事有問題仍然答應王某去銀行辦理了銀行卡。在辦理時,銀行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小剛不得將銀行卡出租、出售給他人,出租、出售銀行卡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讓小剛簽署了告知書。但離開銀行后,小剛為牟取私利,隨即將自己辦理的銀行卡、手機卡、密碼以2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出借給王某。

  兩個月后的一天,警察突然找到了小剛,告知其向王某出借的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而小剛向王某出借銀行卡的行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白塔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教育挽救是宗旨

  認識錯誤真誠悔過

  經審查發(fā)現(xiàn),小剛在明知銀行卡、手機卡不能出租、出售給他人且出借的銀行卡可能被用于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密碼以2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出借給他人。經查明,小剛共計出借銀行卡1天,流水達30萬余元,其中收到劉某被詐騙的轉賬8000元。小剛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而對小剛的處理成為了檢察官心頭的難題。

  小剛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提起公訴沒有問題,但同時小剛是一名大學一年級的學生,案發(fā)時仍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一旦提起公訴,小剛的學業(yè)必將終止。

  “司法辦案不僅要合法,更要合情、合理,懲罰不是目的,教育、挽救始終是我們未檢工作的宗旨?!鞭k案檢察官表示,受理案件后,一方面對小剛進行法治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性,真誠悔過;另一方面聯(lián)系小剛的家長,在家長的配合下,小剛對自己的非法獲利如數(shù)上繳,同時對劉某的被騙損失進行賠償,取得了劉某的諒解。至此,社會矛盾得到最大程度化解。

  作出不起訴決定

  “拉他一把”再起航

  最終,案件經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認為,小剛具有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初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如數(shù)上繳非法獲利,取得諒解,積極賠償損失,具備監(jiān)督考察條件等情節(jié),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具有悔罪表現(xiàn)。白塔區(qū)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小剛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同時設置考驗期6個月,要求小剛在考驗期內定期作書面思想小結、接受法治教育等。

  6個月后,小剛順利通過了考驗期,白塔區(qū)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正式的不起訴決定,同時作出不起訴記錄封存決定。至此,小剛的這起刑事案件被正式封存,小剛也將迎來自己嶄新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