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
最近,奧運冠軍林丹討薪事件成為熱點。
5月16日晚,林丹在其個人微博發(fā)表《關于粵羽俱樂部拖欠薪金的聲明》,稱自己與其他6名隊友2016年1月與廣州粵羽俱樂部簽約后,參加2016至2017中國羽毛球俱樂部聯(lián)賽,“我們運動員按照俱樂部的安排參加了聯(lián)賽,部分運動員為了實現(xiàn)俱樂部保級的目標,還超額參加了比賽場次”。
“根據(jù)運動員與粵羽俱樂部的約定,俱樂部應在比賽前或比賽過程中就按參賽場次支付運動員報酬,我們運動員為了不影響集體榮譽,在未收到俱樂部應付酬金的情況下,仍堅持完成了比賽。”但時至今日,林丹與隊友一直沒有收到俱樂部應付的薪金。
林丹在微博中還稱,如果俱樂部不能及時解決欠薪問題,將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此后,廣州粵羽俱樂部董事長高軍表示,由于俱樂部的運營權已經(jīng)交予付迅所在的公司,不僅林丹等7名隊員被欠薪,俱樂部的教練團隊以及作為董事長的他也被欠薪。
5月17日,林丹討薪事件有了最新進展。根據(jù)《中國之聲》消息,俱樂部董事長兼總教練高軍表示,目前俱樂部與起跑線等相關方已達成本周支付部分工資等三點共識,除林丹外的運動員和教練員的工資將在本周內支付50%,由于林丹工資很高,“一下也沒辦法拿出來”。
【法眼看熱點】
就這一熱點新聞,記者采訪了本報維權律師團成員、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的周琳律師和遼寧銘博律師事務所的孟德堯律師。
問題一:運動員和俱樂部有勞動關系嗎?
周琳:運動員和俱樂部之間應當認定為勞動合同關系。運動員接受俱樂部的管理,代表俱樂部參加比賽,按照俱樂部的安排參加各種商業(yè)活動,俱樂部按照約定支付運動員工資和獎金,因此,應當認定運動員和俱樂部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問題二:根據(jù)媒體報道,“林丹與隊友目前已經(jīng)采取法律手段維權”。如果林丹和俱樂部對簿公堂,需要提交哪些證據(jù)?
周琳:林丹應當提供與俱樂部之間簽署的合同。合同會對工資、獎金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作出約定。
問題三:另據(jù)媒體報道,粵羽俱樂部董事長高軍稱,“羽超球隊成立后,經(jīng)營權就轉讓給了惠州方面,惠州方面在河源找了贊助,按照合同,該由河源支付運動員和教練的薪水。”一方面,運動員和俱樂部之間簽了合同;另一方面,俱樂部又和惠州方面有合同。根據(jù)這些情況,林丹討薪的對象是否正確?
周琳:合同具有相對性。林丹和他的隊友應向合同的相對方追索薪酬。經(jīng)營權的轉移,并不必然導致運動員和俱樂部的合同發(fā)生主體變更。但也要看運動員對經(jīng)營權轉移是否知情,是否有因經(jīng)營權轉移導致合同主體變更等情況存在。一般情況所謂的經(jīng)營權轉移,應該是股權轉讓,股東的變更并不影響俱樂部對外承擔責任。俱樂部不能拿與其主體之間簽署的合同來對抗與運動員的合同的履行。
問題四:從目前俱樂部的做法看,是否構成《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孟德堯:目前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不符合該罪構成要件,該罪是隱匿轉移財產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并且要在政府責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前提下才構成。
問題五:作為普通勞動者,如何在工作中保護自己的權益?在最具有法律效應的勞動合同中,有哪些是容易被忽略的陷阱?
周琳:實踐中,比較容易出現(xiàn)的情況是用人單位不會讓勞動者拿到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勞動者應注意保留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比如名片、工資單、往來郵件、短信、微信記錄等
問題六:勞動者一旦被欠薪,如何合法快速討薪?
周琳:如出現(xiàn)欠薪,可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要求勞動監(jiān)察部門介入調查。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欠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還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孟德堯:首先一定要知曉討薪需要掌握的證據(jù),并且收集證據(jù)要及時,防止證據(jù)滅失;其次,要掌握討薪的策略,盡量做到通過專業(yè)人士以協(xié)商方式解決問題;最后,提請勞動仲裁或訴訟。
【維權指導】
依靠法律途徑討薪才是正路
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李宏翔主任說,目前,通過到法院打官司解決的討薪案件,基本上是農民工無任何證據(jù),用工方也不承認雇傭過農民工的事實,導致通過信訪、勞動監(jiān)察、公安部門無法處理,向法律援助部門發(fā)函,請求給予法律援助。依照《大連市法律援助條例》的規(guī)定,對于農民工討薪案件,無需農民工提供困難證明,一律開通綠色通道,指派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本報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王金海律師去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光榮稱號,其經(jīng)常幫助農民工討薪。
王金海律師說,農民工在討薪時要有法律意識,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一些可以確認雙方雇傭關系成立、勞動報酬如何結算方面的證據(jù),當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完全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切莫采取過激手段或感情用事。
指導一: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搜集證據(jù)
1.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jù),工資被拖欠后,書面勞動合同是最有效的證據(jù)。
2.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可以收集如工作服、出入證、工資條、考勤表等作為證據(jù)。還有一些建筑工地對農民工進行安全教育并進行考核,農民工平時也要注意收集這方面的證據(jù),這些東西可以從側面說明雙方勞務關系的存在,成為農民工討薪的有力證據(jù)。
3.勞動現(xiàn)場照片。實踐中,有些農民工在建筑工地打工時,用手機拍一些工作現(xiàn)場的照片,也有些漁民在出海時在船上拍攝一些照片,甚至里面就有雇主。還有些農民工通過微信、短信與雇主聯(lián)絡,也要注意保留這些聊天記錄和短信記錄,這些證據(jù)也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務關系。
指導二:這些討薪途徑才靠譜
王金海律師說,勞務用工關系比較復雜,特別是建筑領域中工程層層轉包的情況下,就要弄清誰是欠薪主體,否則就會延誤討薪。有些漁船實際船主雇傭一名船長,由船長召集員工,實際雇主是船主而不是船長。因此,在用人單位和實際船主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首先要搞清楚誰是工程發(fā)包方、承包方和包工頭,誰是實際船主。對于船主拖欠工資的,漁民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訴,對于建筑領域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照法律規(guī)定,建設領域不允許把工資給付包工頭發(fā)放,如果拖欠工資,工程發(fā)包方、承包方和包工頭承擔連帶責任。
有些包工頭缺乏誠信,甚至是惡意故意犯罪,卷走工程款潛逃,或者年底故意潛伏不支付農民工薪酬,只要農民工有證據(jù),完全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追究惡意欠薪者的刑事責任。
【評論】
暢通依法討薪渠道才不會有“林丹討薪”
□ 喬木
5月16日21時,林丹突然通過微博發(fā)布聯(lián)合聲明,稱包括自己在內的7名運動員在羽超聯(lián)賽期間效力廣州粵羽俱樂部,如今被俱樂部拖欠薪水,如不立即支付全部薪金,將采取法律手段維護權益。
消息一出,輿論大嘩。很多人對林丹這樣的明星大腕也要“討薪”感到驚訝,有的人對其借助微博“討薪”的方式進行點評,比如新京報《林丹討薪靠“大V”,普通群眾討薪靠“鬧大”》一文。
無論是靠“大V”還是靠“鬧大”,都點出了當今層出不窮的討薪手段的本質:通過給對方制造輿論壓力,達到討薪的目的,說到底,還是靠“輿論”而非“法治”來解決問題。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和繁榮,形形色色的討薪事件越來越多,層出不窮,更多的集中在農民工等底層群體上。這些弱勢群體通過法律途徑討薪的鮮有耳聞,到政府機關聚眾上訪討薪卻屢見不鮮,最終引起社會輿論關注,當?shù)卣雒媸?,討薪事件方得妥善解決。
原本應該交由法律解決的問題最終卻依靠輿論來解決。為何會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值得每個人深思。依法維權,程序繁瑣、過程漫長、成本較高,有些官司最終即使打贏了,也未必能兌現(xiàn)得了。相比而言,上網(wǎng)維權無需成本,只要操作得當,立馬就能引起社會關注,給相關方造成輿論壓力,進而促使事情盡快得到解決,林丹微博討薪便是把輿論放在首選,而把采取法律手段作為備選。
久而久之,人們產生了這樣一種認識:靠法律不如靠輿論、靠鬧大。很多人在面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首要的選擇是媒體等,而不是去勞動仲裁、法院等有關維權部門申請法律救濟,這是最近這些年來信訪量持續(xù)居高不下的根源,給各級政府帶來人力、精力、物力、財力的極大負擔。
要想扭轉林丹討薪靠“大V”、普通群眾討薪靠“鬧大”的現(xiàn)象,歸根到底還是要暢通法律維權渠道,降低依法維權成本,提升法律維權的便利性、可及性、權威性、有效性。
畢竟,無論是明星大腕、公眾人物,還是普通百姓,核心訴求是實實在在的利益,對他們而言,這辦法、那辦法,能把利益維護好、把欠的薪水討到手就是最好的辦法。
至于要求他們增強法律意識、依法維權,似乎有點勉為其難。與其這樣要求他們,倒不如要求司法機關和維權機構先解決好讓群眾相信、讓群眾認可、讓群眾依靠的問題。
而要解決好這個問題,需要有關方面付出艱苦的努力,經(jīng)得住實踐的檢驗。
(請作者與本報聯(lián)系,以便奉上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