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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背后的情法之析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記者 關月 | 發(fā)布時間: 2017-04-28 09:28
隔代長輩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權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
 
  父母離異,孩子跟母親生活,爺爺奶奶能不能探望孩子?
  2015年7月,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老人“隔代探望權”案在社會上曾引起熱烈討論。值得關注的是,雖然國內(nèi)已有數(shù)起案例,目前“隔代探望”在某種程度上還僅是一個坊間用語,而非法律詞匯。
  我省也有關于隔代探望權的相關案例,這類“家務事”該如何權衡?
 
案例:法院判決支持祖父母每月探望一次
 
  2015年,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來了一對老夫妻——孫興(化名)、黃莉(化名)。他們要狀告自己的兒子兒媳,理由就是因家庭矛盾,兒子兒媳不讓他們探望小孫女。
  從判決書上,記者了解到,兒子孫曉軍(化名)和兒媳馬雪嬌(化名)不允許兩位老人探望的最主要原因是:已經(jīng)離婚,且法律規(guī)定祖父母沒有探望權。其中帶著孩子生活的兒媳馬雪嬌更是指出,公公婆婆在家中行為過激,與親戚之間爭吵時還使用剪刀……為避免孩子受到驚嚇,不接受探望。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孫曉軍和馬雪嬌于1998年11月登記結婚。2006年婚生一女。二被告于2014年10月22日在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婚生女由被告孫曉軍撫養(yǎng)。后二被告因撫養(yǎng)權發(fā)生糾紛,經(jīng)本院調解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7856號民事調解書,婚生女小孫由被告馬雪嬌撫養(yǎng)。
  再查明,小孫現(xiàn)和被告馬雪嬌一起居住,就讀于大連開發(fā)區(qū)某學校四年級,在本院調查筆錄中,小孫陳述祖父母曾在學校操場探望過自己。
  法院在庭審中認為,祖父母有權探望自己的孫子女。理由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確定了父母對子女有探望的權利,但對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是否有探望權利,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亦無禁止性規(guī)定。
  第二,探望作為親屬權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監(jiān)護人之外的其他成年近親屬的精神關懷與物質支持對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發(fā)育成長有著積極意義,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原則。
  第三,探望孫輩是老人獲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徑之一,應視為老年人的權益?!独夏耆藱嘁姹Wo法》規(guī)定老年人養(yǎng)老以居家為基礎,享有家庭成員尊重、關心和照料的權利。允許老人隔代探望、履行監(jiān)護職責與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相符,是對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繼承與發(fā)揚。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利于親屬間感情融合的基礎上,在不影響監(jiān)護人履行法定監(jiān)護職責的前提下,應當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輩的合理探望。
  第四,具體到本案中,二原告曾到孫女小孫就讀的學校探望,探望過程平和友善,并無過激行為。探望并非拘泥于一種形式,雙方可以協(xié)商各種探望方式,例如共同接送孩子上學、放學,一起進餐,觀看孩子表演等多種形式,探望的同時仍可尊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小孫是具有一定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個體思想和自尊正在逐漸形成,原、被告雙方均應尊重孩子,雙方協(xié)商探望的形式。如協(xié)商未果,被告馬雪嬌作為小孫的法定監(jiān)護人,應由其決定探望的方式和地點。
  第五,關于探望時間。小孫的祖父母與孫曉軍、馬雪嬌均為大連市內(nèi)居民,考慮到孩子學習任務較為繁重,且集中于周六、日,每次探望的時間不應過長,以兩小時為宜,探望次數(shù)以每月一次為宜。
  綜上,判決原告孫興、黃莉可每月探望小孫一次,被告馬雪嬌負有協(xié)助配合義務。具體探望方式為:每次探望兩小時,探望地點除原告孫興、黃莉與被告馬雪嬌商定的地點外,以小孫經(jīng)常居住地或由被告馬雪嬌指定的地點(本市市區(qū)范圍內(nèi))為準。
 
  【解讀】
 
  前提是(外)祖父母
  沒有重大過失、隱患
  邀請律師:遼寧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汪軍
 
  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對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長輩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權,法律并無明文規(guī)定。
  我國2001年《婚姻法》中首次提出探望權,填補了我國婚姻法領域探望權的空白。畢竟,探望權制度初立,具體探望權制度的主體是否要明確擴大到(外)祖父母,還要在長期司法實踐中視其效果再加以完善。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不會支持“隔代探望”?
  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外)祖父母的探望權,但法律也沒有禁止(外)祖父母探望(外)孫子女。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在通常情況,因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外)祖父母是探望權的主體,所以法院一般不會突破法律的規(guī)定擴大探望權的主體。
  不過,例外情況下法院也會允許(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權。
  例外情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被探望(外)孫子女本人的意愿;(2)父或母一方死亡或者探望權被中止;(3)(外)祖父母同(外)孫子女長期共同生活或者盡了主要的撫養(yǎng)義務;(4)其他法院認為(外)祖父母應當探望(外)孫子女的情況。
  總體來說,從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fā),在(外)祖父母沒有重大過失、隱患的情況下,賦予其對隨另一方生活的(外)孫子女的隔代探望權,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