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楊俊
職務:營口市站前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
前不久,我辦理了韓某某故意傷害案。閱卷之后,我對韓某某的犯罪行為有了初步的了解:2017年10月10日晚,犯罪嫌疑人韓某某和朋友孫某某等人在某KTV包房內喝酒,在喝酒的過程中,韓某某和孫某某因玩鬧而發(fā)生口角,后雙方發(fā)生廝打,在廝打的過程中韓某某將孫某某眼部打傷,造成輕傷一級后果。2018年12月3日,韓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日被刑拘,后被逮捕,羈押于營口市看守所。
在準備好權利義務告知材料、提審手續(xù)后,我又帶著初次閱卷的疑問進行了一次閱卷:雙方既然是朋友為何因為玩鬧就大打出手?為何案發(fā)后一年多韓某某才歸案,這一年他去了哪里?羈押期間,韓某某的家屬代韓某某對孫某某進行了經濟賠償,孫某某也表示諒解韓某某。那么對韓某某是否還有繼續(xù)羈押的必要呢?為了解開這些疑問和對案件事實有更為全面、客觀的了解,我和同事趕往看守所,對韓某某進行了提審。
在提審中,韓某某供述其和孫某某因為做游戲喝酒而發(fā)生口角,當時一沖動就和孫某某打在了一起,打傷孫某某后韓某某很害怕,也很后悔,一直想賠償孫某某,但由于家庭困難,韓某某這一年多一直在外地打工掙錢想盡力賠償孫某某,但出于內心的虧欠和對自己行為的譴責,韓某某決定投案自首,主動接受法律的制裁。
經過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提審韓某某和征詢被害人孫某某的意見,我們認為韓某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提起公訴,但同時鑒于韓某某傷害孫某某的行為系由偶發(fā)矛盾所引起,雙方又本是朋友關系,韓某某家屬已經向孫某某進行了經濟補償,孫某某已經對韓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社會矛盾已經化解,同時,韓某某主動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能夠積極認罪悔罪,經綜合考量,我們認為對韓某某再無羈押必要,依法對其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后韓某某回到了家人的身邊。目前,該案正在等待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