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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參加社矯活動 妨害公務罪上加罪

來源:遼寧長安網 | 作者:李啟元 記者 任曉霞 | 發(fā)布時間: 2019-01-31 14:22

  遼寧長安網訊 按照法律規(guī)定,凡是被判處緩刑的罪犯都應按規(guī)定參加社區(qū)矯正活動,進一步接受法治教育,悔過自新,順利度過緩刑考驗期。一小伙在緩刑考驗期內不但拒絕參加社區(qū)矯正活動,還公然對抗執(zhí)法人員,繼續(xù)以身試法。日前,黑山縣人民法院收案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小金是黑山縣某村農民,20歲出頭。2018年5月30日,小金因犯盜竊罪被黑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小金沒有按規(guī)定參加社區(qū)矯正活動。當年11月1日,黑山縣司法局工作人員與當?shù)嘏沙鏊窬?人找到小金,要求其按規(guī)定參加社區(qū)矯正活動,引起小金反感,正躺在炕上的小金起身用身邊的雜物拋打工作人員,然后下地跑到廚房拿出一把菜刀,邊揮刀邊向司法人員大喊大叫,讓他們離開其家。小金父母見狀,趕緊將小金手中菜刀搶下,不料小金又沖進廚房拿出一把鐵斧,欲追砍司法人員,再次被其父母攔住。

  為避免激化矛盾,幾名司法人員主動退到屋外,后在派出所民警支援下,將小金強制傳喚至派出所。隨即小金被行政拘留十日,11月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

  黑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小金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鑒于小金當庭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故以小金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撤銷法院對小金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的緩刑部分,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