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為了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在訴訟各階段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進一步提高昌圖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昌圖縣人民檢察院與昌圖縣人民法院、昌圖縣公安局、昌圖縣司法局依據《刑事訴訟法》《遼寧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經過多次聯合會商、探討與修正,最終制定并聯合簽發(fā)《關于在刑事訴訟中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開展創(chuàng)造了條件。
《辦法》對公、檢、法、司四部門在不同訴訟階段的法律援助工作均作出了細致規(guī)定,從多角度維護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益。在援助時效方面,嚴格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司法救濟方面,在司法機關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通知法援律師到場,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幫助;在被害人援助方面,對于符合條件的,要求各部門幫助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在法援律師選用方面,優(yōu)先選用具備刑事辯護執(zhí)業(yè)經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從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等等。
為了更好地執(zhí)行《關于在刑事訴訟中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實施辦法》,昌圖縣人民檢察院與縣司法局聯合制定了《關于在檢察階段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細則》,對審查起訴階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作出更加細致規(guī)定,并各自確定法律援助工作聯絡員及時傳遞案件開展情況和其他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