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案人:蓋遠銘
職務: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作為國家公訴人,要懂得將法律的理性與感性有機融合,在審查案件時,要做到法理和情理的結合,也要做到法律和人心的統(tǒng)一。
我曾經辦理一起案件,這個案件中父親親手殺死了自己的兒子。審查卷宗事實與證據后,我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楊某對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認不諱,但是如此完整的證據鏈條,為什么我卻產生了惻隱之心,到底是什么原因能讓父親殺害自己的親兒子呢?
根據楊某供述,其兒子離婚后帶女兒與其老兩口共同居住,沒有工作,經常向父母要錢,不給錢就對老兩口非打即罵。楊某夫妻本就貧苦,二人跟村里能借錢的人基本借遍了,但其兒子仍不滿足。案發(fā)當晚,其兒子酒后逼楊某賣房子并揚言要把楊某和自己的女兒都殺了,楊某實在忍無可忍,用錘子將正在炕上坐著酗酒的兒子打死,將尸體拖至院內枯井并拋入其中,后楊某主動投案。
楊某供述了其殺害兒子的整個過程,我發(fā)現(xiàn)了一件能反映嫌疑人善良的小事。在案發(fā)當晚,嫌疑人共買了三次酒,村里一共兩個小賣部,一個遠的,一個近的,遠的有酒有菜,近的只有酒,他第一次是去遠的地方買的,第二次是去近的地方買,第三次又去遠的地方買的。我當時追問為什么,他答:因為近的那個小賣部是新結婚的小兩口經營的,當時晚上九點多了,打擾人家不好。在審查起訴期間,我又接到了楊某村中的村民聯(lián)名請愿書,請求對楊某作出寬大處理。綜合案件事實、證據、其他相關因素,我認為本案嫌疑人楊某應當減輕處罰。最后,我院將該案改變管轄,交由基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終,法院對楊某判處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