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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這塊地成為叔嫂間的“心病”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本報記者 欒嵐 | 發(fā)布時間: 2024-07-01 15:06

  ·核心速讀·

  因丈夫去世,無法承擔照顧公公的責任,嫂子十幾年前將自己名下的地交給小叔子耕種,收益用來贍養(yǎng)老人。然而老人去世多年后嫂子想要回地,卻遭到了拒絕。兩家各說各的理,調解員從情理法理出發(fā),終于讓雙方各讓一步,達成了共識。

調解成功,金某某在調解書上簽字

調解成功,金某某在調解書上簽字

  “你們快幫我評評理吧,這地是我家承包的,可是小叔子一家就是占著不給。該講的道理也講了,吵也吵了,鬧也鬧了,實在沒辦法了……”近日,村民金某某來到沈陽市蘇家屯區(qū)十里河街道調解委員會,反映自家承包多年的耕地被丈夫的弟弟呂某某占用,索要多次無果,雙方矛盾愈演愈烈的情況。

  調解員詳細了解后弄清楚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原來,金某某的公婆共有4子,兩位老人享有8.4畝承包地。在土地承包時,老人將名下土地平均登記在4個兒子的土地承包權經(jīng)營證上,由4個兒子耕種。2010年左右,金某某的公公身體不好需要人照顧,呂某某提出所有子女應共盡贍養(yǎng)老人義務。

  “當時,我的丈夫已經(jīng)去世了,我自己無法承擔照顧義務。” 金某某說,“但當時約定將自家名下的土地交給呂某某耕種,收益用來贍養(yǎng)老人?!爆F(xiàn)老人已經(jīng)去世多年,金某某想要回土地,而呂某某認為當年父親臥病在床,且當年地租很低,老人看病買藥以及發(fā)喪的花銷金某某一點沒有承擔,未盡贍養(yǎng)義務,土地不應歸還。

  “你們雙方發(fā)生的糾紛屬于因贍養(yǎng)老人問題而產(chǎn)生的家庭矛盾,其中還有土地權屬的相關問題。” 調解員了解事情經(jīng)過后,耐心地對金某某講解土地承包權和贍養(yǎng)義務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土地是不能繼承的,土地經(jīng)營權是可以繼承的,是由同一個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合同中的承包人繼承,老人土地的承包權屬于金某某。”調解員解釋道,“兒媳有協(xié)助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但并非贍養(yǎng)義務,應當鼓勵兒媳盡義務,但不能強制要求。”

  聽到調解員的解答后,呂某某雖然態(tài)度有所緩和,但他還是表示:“我這么多年付出得多,還是不能歸還土地?!?

  不能讓這塊地成為叔嫂間的“心病”!調解員繼續(xù)從親情及公序良俗角度出發(fā),從法理、情理角度進行調解,耐心細致地勸導兩人,最終雙方各讓一步,達成一致意見,呂某某承諾這塊耕地5年后歸還給金某某,矛盾糾紛最終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