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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半月起訴離婚當場講明彩禮新規(guī)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駐盤錦記者 孫碩辰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4-04-17 09:21

  核心提示

  短暫婚姻后離婚,一方索要彩禮錢,另一方該不該歸還?高升人民法庭首次適用彩禮新規(guī)調解離婚涉彩禮糾紛案。

王英男

  辦案人:王英男

  職務:盤山縣人民法院高升人民法庭庭長

  2022年6月,徐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而后,徐某贈送張某一枚鉆戒。同年12月25日,徐某給付張某彩禮款12萬元。12月26日,雙方到某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約定次年3月舉辦婚禮。后來,雙方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決定取消婚禮。2024年1月12日,張某以“三觀不合、性格不合”為由起訴徐某離婚,徐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返還彩禮12萬元及鉆戒。

  我在審理辦案時了解到,徐某與張某登記后曾短暫同居,張某為籌備婚禮,購買用品消費5025元,雙方的矛盾點主要集中在彩禮退還數額上。本案審理時正臨近春節(jié),為了讓雙方當事人都過個安心年,我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并就彩禮新規(guī)向雙方當事人隨堂普法。

  “二位,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財物,但超出給付能力的高額彩禮卻背離了愛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質,使婚姻演變成物質交換,對彩禮給付方造成經濟壓力,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我還向雙方當事人介紹,自2024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施行,該規(guī)定就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問題予以規(guī)范。高額彩禮并不是婚姻幸福的保障,反而會成為矛盾糾紛的導火索。因此,應理性對待彩禮,營造健康、節(jié)儉、文明的婚嫁新風,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最終,經過我耐心細致的勸解,雙方當事人回想起戀愛時的甜蜜時光,一致表示要好聚好散,不愿對簿公堂。張某同意扣除購買婚禮用品支出,外將彩禮余額及鉆戒一并返還給徐某。至此,此案調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