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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親情和倫理擺上桌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記者 王大海 王淇 | 發(fā)布時間: 2017-04-14 10:04
遼寧家事審判改革一周年觀察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穩(wěn)固是國家發(fā)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石。依法妥善審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等家事案件,對于維護家庭和諧,保障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合法權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
 
  2016年的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并在全國范圍內選擇100家法院進行為期兩年的試點,遼寧有三家法院成為試點。
  一年后,省高院決定從今年3月30日起,將家事審判試點單位擴大至全省17家中級法院,并由各中級法院確定本地區(qū)50%以上基層法院為試點法院,全面推進家事審判工作改革。
 
  由重裁判向重情感修復的轉變
 
  營口市西市區(qū)人民法院是全國試點法院之一,該院的“三八合議庭”主要負責家事審判工作。
  合議庭成員、民一庭庭長董娜告訴本報記者,家事類糾紛不是簡單的你輸我贏,也不是黑白分明的誰對誰錯。如果法庭完全充當消極的居中裁判者,用審理財產類案件的模式來審理家事案件,那么很可能會讓當事人的情感在訴訟中遭受二次傷害。
  “以前,法官往往用財產類案件審判模式審理家事案件,特別是對占家事糾紛一半的離婚糾紛,法官通常先問是否愿意離婚,若當事人均表示愿意,審判焦點馬上轉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爭議,至于當事人感情的修復問題,法官極少過問。”董娜說。
  這種審判方式,在保護婚姻自由和維護家庭穩(wěn)定之間,過度強調離婚自由,特別是重視形式上的離婚自由,但在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方面則過于簡單粗放。
  為彰顯家事審判的司法柔性與人文關懷,西市區(qū)法院在庭審中注意將家事案件與財產類案件區(qū)分,將婚姻死亡與婚姻危機區(qū)分,重點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對于死亡婚姻,以和平分手為追求目標,對于危機婚姻,要盡最大努力修復其受損的家庭,讓雙方的親情得以延續(xù)。
 
  家事法庭充滿家的味道
 
  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也是全國試點之一。當記者來到這里的“家事法庭”時,被法庭內的布置所吸引:審判庭的中間有張大圓桌,上面擺放的桌牌分別是審判長、審判員,還有家事調解員。而過去法庭上的“原告”“被告”的牌子則被“丈夫”“妻子”等代替。
  大東區(qū)人民法院原民一庭庭長、現民二庭庭長劉鵬說,這是家事審判改革的一大亮點,審判人員與案件的當事人圍坐在一起,與其說是審案子,倒不如是嘮家事。這種方式不會使當事的夫妻雙方在走入法庭的一瞬間便成為對立的雙方,緩解了夫妻對立情緒,對案件調解很有利。法院應注重從審判理念上重視家事審判,融入人文關懷,不讓一張紙文書草率了斷親情。
  法庭在環(huán)境的布置上也注重增加家的氛圍,墻上掛著多幅字畫,字畫上寫的是“家和人順”“家和萬事興”等,墻邊四周擺放的也不是長椅而是沙發(fā)。
  記者遇到剛通過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趙先生和周女士。趙先生說,雖然他和周女士最終還是離婚了,但正是在這種法庭的環(huán)境下,使原本情緒嚴重對立的兩人卻好合好散了。
 
  審判方式更易于各方的溝通
 
  家事糾紛案件具有強烈的倫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審判規(guī)律,需要更多的司法人文關懷。針對剪不斷、理還亂的“家長里短”,西市區(qū)人民法院設立專門的家事合議庭,采用“1+2+1+1”模式,由民一庭庭長擔任審判長,并配有兩名審判員、一名司法輔助人員和一名書記員。
  董娜介紹,家事合議庭根植于基層,處在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線。家事合議庭全體成員始終堅持把維護婦女、兒童、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放在心中重要位置,堅持“弱勢群體要盯緊,維權工作要做準”“緣法緣理解千家紛爭,平息矛盾保一方穩(wěn)定”“變上訪為下訪,變申訴為息訴,化被動為主動,定分止爭”“抓住一線,解決一案,教育一片,帶動全面”的工作思路解決家事糾紛。
  2016年,家事合議庭共審理家事糾紛80件,占全院家事糾紛的35.87%,家事合議庭的法官們?yōu)閻酃餐?ldquo;把脈問診”,讓冷冰冰的法律有了溫度,也讓曾經橫眉冷對的當事人親情得以延續(xù)。
  沈陽市大東區(qū)法院則打破了傳統(tǒng)模式,為家事法庭專門設置了家事調解員。調解員由具有多年審判經驗的退休法官、有較強調解、溝通能力的社區(qū)工作者和大學法學院老師組成了家事調解委員會,用社會力量修復親情,在立案、庭審前后、結案后,調解委員會成員都會介入家事糾紛的處理,調解員不預設立場,以“案外人”特殊的身份,從法制、人情、倫理和習俗等探尋當事人矛盾的根源,尋求解決之策,為法官審理案件提供方向性參考。一年來,家事法庭審理的離婚案件中,有70件撤訴,夫妻破鏡重圓,12件平穩(wěn)調解離婚。
 
  推行庭前調解實現雙贏
 
  針對家事糾紛貫徹“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的司法理念,家事法庭推行調解前置程序,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案件審理始終。
  西市區(qū)法院在家事糾紛案件開庭前法官主動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案情,對于那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采取速調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并進行司法確認;調解未果的,則在開庭時由主審法官或合議庭成員組織庭上進行調解,主要采用拉家常式調解方式,盡力避免矛盾的升級和激化。通過引導當事人的認識、調整當事人的情緒、疏導勸解進行調解。按結案方式統(tǒng)計,家事糾紛數據為:2016年,西市區(qū)法院共調撤家事糾紛113件,調撤率高達52.07%,相比2014年的39.93%,2015年的39.77%,有大幅提升??梢?,調解前置程序和新型調解方法的運用對家事糾紛案件審理的積極意義。
 
  設置婚姻冷靜期制度可行否
 
  離婚案件中,對一些處在婚姻危機階段,對當事人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不夠確定、有緩和可能的離婚案件,西市區(qū)法院設立了婚姻冷靜期制度,在案件審理期限內給當事人留出2-4個月的冷靜思考時間,讓其有一個慎重考慮,最終作出決定的緩沖時間。實行婚姻冷靜期制度以來,有多對夫妻通過自我冷靜思考,最終破鏡重圓,重歸于好。
  同時,開展案后延伸服務,制定案后跟蹤、回訪、幫扶制度。重點對特定案件進行回訪,具體為對設置婚姻冷靜期的案件,每月進行回訪。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每兩月進行回訪,回訪次數不低于3次。涉及父母子女關系是否修復的贍養(yǎng)案件,每月回訪一次,不低于6次。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自人身保護裁定送達之日起,每月進行回訪,回訪不低于6次。通過進行案后回訪,有助于法官了解當事人親情修復情況,延伸家事審判的社會輻射功能和影響力。
  不過,在沈陽的一些法院法官對冷靜期制度表示無奈。一位法官說,現在案件太多了,如果實行冷靜期制度,那么在當下還要求結案率的前提下,很多案件就會超審限,影響法官考核。而目前,上級法院對冷靜期制度是否算不算審限還沒有明確的說法。
 
  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落實
 
  在家事糾紛中,存在著處于經濟強勢地位的一方通過隱匿、虛報家庭財產的方式損害弱勢一方合法權益,影響案件實體處理公平公正的情況。而我國法院現在倡議基層法院在審理家事案件中實施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此話題在網絡上也惹起了熱議。
  記者向我省幾個基層法院,包括正在家事案件審判試點的法院進行詢問,所問法院都沒有實施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
  西市區(qū)法院的負責人告訴記者,該院正在考慮引入家事案件財產申報制度,在離婚案件立案后,向申報義務人送達《離婚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義務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如實填寫《離婚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全面、準確地申報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和依法取得的個人財產的有關狀況。如果申報義務人逾期不申報、申報不實、故意隱匿財產的,可以考慮依法對其少分或不分財產。同時,申報義務人需在申報材料上聲明“申報結果屬實,如果以后發(fā)現有任何瞞報或少報財產的行為,將承擔對這部分財產不分或少分的法律后果”。這樣既能夠減少案件當事人因財產分割引發(fā)的上訴和二次訴訟,節(jié)約司法資源,也能夠保護在婚姻家庭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一方的合法權益,促使雙方當事人誠實信用地進行訴訟。
  沈陽的幾位法官則認為,目前自己所在的法院沒有實行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主要原因是目前東北地區(qū)審判條件對實行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在操作上可能會有難度。比如認定是否如實申報財產;如果虛報財產如何處分,處分財產的比例是多少?由于缺乏法律和相關規(guī)定的依據,很容易造成新的社會矛盾。當然,沈陽的這幾位法官也都認為,申報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當事人起到警示、震懾作用,如果有配套的法律或者相關規(guī)定,法官就好操作這項制度,這個制度的優(yōu)點還是值得稱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