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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市龍城區(qū)“警調銜接”顯成效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記者 董楠 通訊員 羅玲 | 發(fā)布時間: 2016-10-31 09:44
新型調解模式揚起平安之帆
 
  無論何時,創(chuàng)新總能給大家?guī)硪庀氩坏降男Ч?。在平安建設工作中,創(chuàng)新更是能夠為百姓揚起平安之帆。
 
  2016年5月16日,這個日子對于朝陽市龍城區(qū)百姓來說是個特別的日子。這一天,“警調銜接”工作在朝陽市公安局新華分局拉開了帷幕,旨在進一步維護全區(qū)的平安穩(wěn)定。



調解中心工作人員整理卷宗
 
  成立組織機構 加強工作管理
 
  2015年,朝陽市龍城區(qū)委政法委為有效推進全區(qū)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對接,維護全區(qū)的和諧穩(wěn)定與發(fā)展,特帶隊到湖州學習考察“警調銜接”工作,并于今年5月16日在朝陽市公安局新華分局設立了龍城區(qū)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新華公安分局調解中心,推行“警調銜接”試點工作,運行數月來,他們用心血和汗水努力調解糾紛,獲得了百姓點贊。
 
  記者了解到,龍城區(qū)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新華公安分局調解中心在組織形式上隸屬于龍城區(qū)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調解中心設主任一名,由駐中心新華分局民警擔任,副主任一名,由區(qū)司法局工作人員擔任。調解中心設協(xié)調督導組,組長由區(qū)綜治辦副主任兼任,設副組長兩名,分別由區(qū)司法局和新華公安分局分管領導兼任。
 
  同時,新華公安分局確定一名民警及若干名協(xié)警,區(qū)司法局確定兩名工作人員和若干專職人民調解員,區(qū)信訪局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常駐調解中心開展日常工作。調解中心實行專職人員常住辦公室模式運作,雙休日實行輪休制度,以確保與新華公安分局工作時間的同步。
 
  細化工作方式 全面進行調解
 
  為了更好地開展“警調銜接”試點工作,調解中心明確了工作流程及工作方式。
 
  其中,新華分安分局接到的所有矛盾糾紛警情,由民警先期受理,能當場化解的及時化解。對當場難以調解的,且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矛盾糾紛,由值班領導簽署意見后移交中心調查室,由人民調解員負責進行調處、分流;對于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情節(jié)較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調解處理的案件(以下簡稱“可調治安案件”),當事雙方愿意調解的,辦案民警在依法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后,認為需交中心調解室調解的,由中心分管主任審批后移交調解中心負責聯(lián)合調解。人民調解員調解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矛盾糾紛,調解中心民警或相關社區(qū)民警參與調解工作。調解中心民警調解“可調治安案件”,人民調解員負責對引發(fā)案件的矛盾糾紛進行同步調解。引發(fā)案件的矛盾糾紛屬于其他行政機關負責調處的,調解中心應協(xié)調該機關派員參與調解中心民警的“可調治安案件”調解工作。
 
  同時,調解中心建立完善了人民調解工作臺賬,調解卷宗符合司法部人民調解格式文書規(guī)范要求,實行一案一檔,加強案卷保管,有效防止了調解檔案資料遺漏缺失。
 
  戮力化解矛盾 工作初見成效
 
  龍城區(qū)“警調銜接”工作將各類糾紛納入調解范圍,減輕了區(qū)委、區(qū)政府和相關部門工作壓力;充分發(fā)揮了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優(yōu)勢,節(jié)省了司法資源,促進了部門聯(lián)動,鈍化了社會矛盾,疏通了群眾情緒,引導群眾走訴訟渠道,減少了民轉刑案件的發(fā)生;解決了人民調解長期存在的機構設置和人員不足、服務專業(yè)化不高等問題;避免了治安行政調解采取強制措施處理矛盾糾紛,問題得到解決但糾紛并未化解存在隱患的問題。
 
  2015年11月,龍城區(qū)居民韓某從家里向外倒垃圾,后院鄰居孟某以影響交通為由,找到韓某家與之理論,要求停止堆放,并要求將已倒的垃圾清除。韓某認為孟某欺人太甚,管得太寬,于次日早晨帶上姑娘來到孟家,由于話不投機兩家很快廝打在一起,導致孟某皮外傷住院,花去藥費2700元。
 
  孟某出院后,揚言要聚集眾親屬找韓某報復。經當地村、司法所調解未果。6月8日,二人來到調解中心,在新華公安分局調解中心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下,最后達成協(xié)議,由韓某向孟某支付1000元錢結案。雙方表示不再為此事爭執(zhí),避免了一場群體械斗,使兩家化干戈為玉帛,握手言和。 
 
  這僅是調解中心受理眾多案件中的一起。據了解,截至目前,調解中心共受理調解各類矛盾糾紛44起,成功調解40起,引導訴訟4起,調處成功率達到91%,有效地維護了一方的平安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