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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遼寧行政機關敗訴典型案例

來源:遼寧長安網 | 作者:記者 關月 | 發(fā)布時間: 2020-07-28 13:07

  一、某公司訴某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案

  【案情摘要】2018年9月4日,某區(qū)執(zhí)法局對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通知,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于2018年9月6日12時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2018年9月7日,某區(qū)執(zhí)法局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法院認為,違法建筑認定應由土地規(guī)劃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某區(qū)執(zhí)法局也可自行到土地規(guī)劃部門查閱調取案涉房屋的規(guī)劃建設審批檔案,或要求某公司提供案涉房屋產權登記證明及規(guī)劃建設審批手續(xù),在取得上述證據的情況下,才可作出違法建筑認定。本案中,某區(qū)執(zhí)法局未提供認定案涉房屋為違法建筑的相關證據,其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程序亦不符合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guī)定。

  【典型意義】證據充分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被告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行政機關應強化證據意識,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及時收集、固定并妥善保存證據,確保所認定事實皆有充分證據支持。程序正當性是行政訴訟審查重點之一,即使行政行為客觀上沒有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不需要作出賠償判決,如果行政行為違反法律的相關程序性規(guī)定,亦需依法判決確認違法。本案中,違法建筑的認定應由規(guī)劃部門出具案涉房屋未經過規(guī)劃建設審批手續(xù)的相關確認證明后才可認定為違法建筑。同時,在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時,亦應根據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guī)定,嚴格履行法定程序,高度重視相關條款中的期限規(guī)定,不能隨意縮減異議期限,不能剝奪當事人的復議或訴訟的權利。

  二、鄧某訴某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案

  【案情摘要】鄧某于2016年10月11日駕駛兩輪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公安交管部門于2016年11月1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未認定雙方交通事故責任。鄧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區(qū)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法院認為,某區(qū)人社局沒有查實明確鄧某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僅依據鄧某未能提供責任區(qū)分證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是將工傷認定中交通事故責任區(qū)分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勞動者,勞動者未能提供相關證明的情況下,等同于推定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此種推斷缺少事實依據。法院據此認定被訴決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重做。

  【典型意義】公安交管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后,可根據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報案以及交通事故證明書內容等綜合判斷工傷認定申請人是否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經前述程序仍無法判斷,工傷認定申請人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并依據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認定職工所受交通事故傷害為工傷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予支持。

  三、陳某訴某市民政局民政行政處罰案

  【案情摘要】 陳某妻子金某于2011年6月去世,陳某對其遺體進行土葬安置。某市民政局于2011年11月25日同一天作出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在2012年4月18日作出強制執(zhí)行通知書的同一天即強制執(zhí)行,在陳某及其他家屬均不在場的情況下,對金某遺體進行強制起尸火化,現已執(zhí)行完畢。生效裁判文書認為,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其實施強制執(zhí)行沒有職權法律依據且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撤銷被訴處罰決定,確認被訴強制執(zhí)行行為違法。另外,綜合考慮某市民政局過錯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等相關因素,酌定賠償陳某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職權法定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執(zhí)法要有法律明確授權且在職權范圍內履責。某市民政局實施強制行為在職權和程序上均違反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同時也是行政行為違法所造成精神損害的案例?,F行《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僅限于侵犯人身權,而在行政審判實踐中,有些行政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客觀存在,不承擔賠償責任,必然導致判決結果顯失公平。由于某市民政局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作出強制執(zhí)行行為,必然給死者家屬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本案綜合考慮個案中侵權行為的致害情況,以及行政機關的違法、過錯程度,判決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四、田某訴某區(qū)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案情摘要】2004年3月25日,田某與某村委會簽訂《農村土地資源資產承包(租賃)合同書》。2014年6月17日,某管委會等三機關共同對田某作出《限期拆除決定》。2014年7月23日,某管委會對田某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014年8月8日,田某地上建筑物被強制拆除。法院認為,某區(qū)政府于2014年8月8日對田某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已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故田某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某區(qū)政府違法強拆行為致田某財產遭受損害,在雙方對財產損失情況均無法充分舉證說明、亦難以對財產受損情況進行鑒定的情況下,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典型意義】在當事人對財產損失情況存在爭議時,當事人的證據將對法院的裁判結果發(fā)生重大影響。在當事人均無法充分舉證亦難以對財產受損情況進行鑒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結合案件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通常會在補償幅度范圍內確定較高的補償數額。因此,行政機關在征收補償過程中,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認真履行法定程序,不能違法強制拆遷。即使需要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也要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并應詳細列出拆遷物品清單,以全程錄像等方式記錄拆遷過程,妥善保管相關物品,以拍照、公證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

  五、某公司訴某區(qū)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案

  【案情摘要】2004年,原告某外商通過招商引資與某區(qū)政府達成投資意向,取得某區(qū)政府同意設立外商獨資企業(yè)的答復函,批準設立從事高爾夫練習場等有關體育產業(yè)運動的外商獨資企業(yè)。2005年2月某公司注冊成立,總投資為2900萬美元,開始經營高爾夫球場。后國務院出臺要求嚴格清理整頓高爾夫球場的政策,某區(qū)政府責令相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除。法院認為,某公司系政府招商引資企業(yè),在某區(qū)政府及有關機關的審批下完成注冊、投資、項目建設,有關行政機關進行了環(huán)境評估、消防驗收,并已收取租金、稅費等,雖未取得相關土地使用證,但責任不在某公司。行政機關的審批、監(jiān)管行為構成了“信賴的基礎”,讓某公司有理由相信建設案涉項目的行為合法,存在信賴利益,應予保護。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為基于信賴利益履行補償職責,故補償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實際必要支出,并參照征收補償范圍給予適當補償。

  【典型意義】行政機關因其權威性而為行政相對人所信賴,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行政機關而根據其政策指引或行政指導作出一定的行為,行政機關應當珍視并保護行政相對人對其的信賴,這便是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價值。本案系因招商引資后國家政策調整、政府無法繼續(xù)履行招商引資承諾引發(fā)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以服務大局為出發(fā)點,嚴格按照保護營商環(huán)境、建立誠信政府的文件政策要求,兼顧地方政府基于國家政策調整作出關閉決定的大局利益和招商企業(yè)因關閉行為信賴利益受損的客觀情況,確定案件審理方向為基于信賴利益保護前提下的履行補償職責案件。在維護地方政府形象的同時,通過在補償范圍確定和裁判方式選擇兩個方面最大限度保護招商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以期從司法環(huán)境角度進一步建立投資者對當地營商環(huán)境的信任。通過對政府誠信問題、怠于履行補償職責問題進行審查,及對政府違法行為作出評價方式,進一步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打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

  核心數據解析

  1、2015年至2019年,全省法院年均受理一審行政案件達1.3萬件,人民群眾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的愿望強烈,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2、從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情況看,沈陽和大連案件數量約占全省50%,這與當地的人口密度、經濟發(fā)展水平、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和各地區(qū)依法行政水平息息相關;

  3、2019年,全省法院一審行政案件平均撤訴率為18.2%,比上一年上升5.8%,表明法院和行政機關實質化解行政爭議能力增強;

  4、在行政機關敗訴案件中,因主要證據不足和程序違法而導致敗訴的案件約占70%,有些問題在執(zhí)法過程中看似不大,卻是案件敗訴的關鍵問題,是引發(fā)當事人不滿和質疑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5、2019年,全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為933件,出庭應訴率最高的地區(qū)和最低的地區(qū)相差18%,個別地區(qū)嚴重拉低全省平均值,這與各地區(qū)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治理念和意識有較大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