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地: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李丹、梁波、陸菲(均為化名)
記者手記:該案與上起案件有異曲同工之妙,原配妻子都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本案原配妻子更是“兩告”丈夫和“小三”,不僅追回了房產(chǎn),更討回了錢。
丈夫不僅背著自己在外面找情人,而且還給情人購買了兩套房子。年過半百的李丹一氣之下,兩次將丈夫和丈夫的情人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贈與無效、返還房屋和購房款。法院最終支持了李丹的訴訟請求,做了他人四年情人的陸菲到頭來一場空。
李丹和大自己兩歲的梁波原本是一對恩愛的夫妻。2010年,梁波認識了24歲的陸菲,發(fā)展成為情人關系。
2014年,李丹發(fā)現(xiàn)了丈夫梁波的婚外情,而且發(fā)現(xiàn)他給陸菲購買了一套房子。李丹在沈陽市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丈夫贈與陸菲的房屋合同無效,并返還房屋。2014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協(xié)議,陸菲名下的房產(chǎn)歸李丹所有。
此后,李丹又陸續(xù)發(fā)現(xiàn)就在丈夫給陸菲購買房產(chǎn)的同時,還多次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往陸菲的銀行卡進行轉款24萬余元,除一小部分用于支付其生活費用,大部分被用于為陸菲購買的另外一處房屋支付購房款。
李丹將丈夫和陸菲起訴到沈陽市于洪區(qū)法院,要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請求判令陸菲返還24萬余元。梁波辯稱,自己并沒有和陸菲長期同居,只是偶爾去住一個晚上。陸菲購買房子時,自己給轉了20萬元左右,裝修錢也是自己幫拿的,大約幾萬元。此外,也經(jīng)常給陸菲拿一些生活費,具體多少沒統(tǒng)計過。
對此,陸菲辯稱,自己和李丹、梁波沒有任何合同關系。梁波實際贈與自己一些錢財,該贈與已經(jīng)實際支付并履行,李丹如果認為這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當向梁波主張。另外,自己購買第二套房沒用梁波的錢,也沒收到過梁波的20多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至2014年12月1日,梁波通過銀行轉賬及現(xiàn)金方式共轉款給陸菲24萬余元,其中2012年6月15日轉款65000元已包含在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房款中,應從241800元中扣除。
法院審理認為,梁波贈與陸菲的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梁波將大額錢款贈與陸菲,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李丹的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李丹的合法權益。梁波的贈與行為本身基于他與陸菲的不正當男女關系,違反了公序良俗,而陸菲明知梁波有配偶,繼續(xù)與其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接受贈與,具有過錯。李丹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要求陸菲將受贈款項全部返還,法院予以支持。至此,陸菲給梁波當了四年多情人,到頭來什么也沒撈著,弄了個竹籃打水一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