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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輕微雖不起訴 違規(guī)操作須受處罰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吳禹霖 王碩 本報駐營口記者 齊嵐 | 發(fā)布時間: 2025-03-18 09:41

  本報訊 日前,營口市老邊區(qū)人民檢察院受理了宋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行刑反向銜接一案,行政檢察部門審理后,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制發(fā)了檢察意見書,提出依法對宋某某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行政主管部門采納該意見,對宋某某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行刑反向銜接實現(xiàn)了刑事司法與行政執(zhí)法的無縫銜接,確保違法行為“不枉不縱”。

  本案當事人宋某某在營口某建材公司操作鏟車作業(yè)時,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忽視瞭望與鳴笛,未確保人車分離10米以上進行倒車,造成他人傷亡,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由于宋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刑事檢察部門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但“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在老邊區(qū)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之后,案件被移送到了行政檢察部門。

  行政檢察部門接收案件后,檢察干警調閱安全事故調查卷宗和刑事偵查卷宗,深入了解案件事實,聽取刑事案件承辦人意見,在圍繞具體處罰對象、處罰事項、處罰依據(jù)等進行審查后,向營口市應急管理局制發(fā)檢察意見書。營口市應急管理局收到檢察意見書之后,立即進行立案審理,最終作出給予宋某某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接受該處罰決定并按時繳納了罰款。給予被不起訴人相應的行政處罰,達到了“處罰一起、教育一片、震懾一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