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12月2日,東港市人民檢察院召開劉某刑事申訴案聽證會,劉某因對法院判決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人大代表、人民監(jiān)督員以及東港市委政法委執(zhí)法監(jiān)督室負責人等擔任本次聽證會聽證員,本次聽證會由東港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姜緯宇主持。
東港市檢察院刑事申訴案公開聽證會
申訴人劉某是李某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李某交通肇事案經東港市人民法院審理,于9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東港市法院認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主要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李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判決生效后,劉某認為判決不公,向東港市檢察院提出申訴。東港市檢察院依法受理此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guī)定》,決定對本案召開公開聽證會。
申訴人劉某認為,李某拒不履行交通肇事賠償責任,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難,無錢繼續(xù)進行治療,不應從輕處罰,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姜緯宇說,從判決內容看,對李某從輕處罰理由是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關于被害人沒有履行賠償責任在刑法上沒有規(guī)定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
聽證員代表宋雅梅說:“通過聽取各位承辦人匯報、宣讀的證據,能夠證實涉案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沒有與被害人劉某達成和解,沒有賠償,存在各種因素,沒有證據證實李某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依據法律規(guī)定,不能適用從重處罰。正是由于李某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沒有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東港市法院對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屬于法定量刑范圍,我們認為量刑得當。檢察機關擬作出不支持劉某申訴主張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希望申訴人理解?!?
本案中,東港市檢察院沒有單純就案辦案,而是力所能及體現(xiàn)司法溫度,關懷受害人員。劉某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害人,因案陷入困境,東港市檢察院雖然沒有支持劉某的申訴,但為其申請2萬元國家司法救助金。東港市檢察院表示,今后檢察院會延續(xù)關懷,力促實行多元化救助,做好涉案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