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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發(fā)現(xiàn)場證明林老漢沒撒謊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王聰 趙東旭 本報駐丹東記者 王大海 | 發(fā)布時間: 2024-07-02 10:02

  本報訊 日前,72歲的林某某在收到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檢察院送達的不起訴決定書后專程上門致謝。

  2023年10月20日4時許,林某某駕駛?cè)喣ν熊嚾ピ缡惺圪u蔬菜,行駛至丹東市振安區(qū)九連城鎮(zhèn)某處時,與伏在人力三輪車座上修車的被害人高某某發(fā)生碰撞,高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林某某駕車駛離了事故現(xiàn)場。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并具有逃逸情節(jié)。2023年12月12日,公安機關將此案提請振安區(qū)檢察院審查逮捕。

  “我堅決不認罪,我沒有逃逸。”這是林某某在看守所見到承辦檢察官時說的第一句話。林某某的說法是當時天黑沒看見有人,而且自己證照齊全也沒有喝酒,根本沒有必要逃跑。因此,本案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逃逸是法律適用的關鍵問題。

  為還原事實真相,承辦檢察官通過翻閱案卷,組織實地調(diào)查、現(xiàn)場實驗等方式進行了嚴密謹慎的分析論證。案發(fā)后林某某沒有任何異常行動,正常到早市賣菜,也沒有特殊通話記錄;公安機關的偵查實驗證明,在案發(fā)路段無照明的情況下,且被害人彎腰伏于車座上這一異常體位,實驗者也幾乎是在1米左右才能勉強看到疑似人影;車損情況符合輕微剮蹭的特征。綜上,林某某的辯解具有合理性。經(jīng)檢察官聯(lián)席會議討論后一致認為,林某某駕車離開時并不明知自己撞人,因此不應當認定其具有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審查逮捕期間,檢察機關聽取了雙方意見,被害人一方因沒有得到賠償情緒激動,要求對林某某予以羈押;林某某表示真心悔過,也有積極賠償?shù)囊庠福皇菍φJ定自己逃逸并不信服??紤]到林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年齡較大無社會危險性、愿意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振安區(qū)檢察院以林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社會危險性、無逮捕必要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時,向被害人家屬轉(zhuǎn)達了林某某的歉意和賠償意愿。

  為充分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結(jié)事了,檢察機關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diào)解,充分釋法說理,就賠償金額、方式、爭議點等耐心勸解,最終雙方在檢察機關的主持下達成和解。3月7日,振安區(qū)檢察院在舉行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后,按照法定程序?qū)α帜衬匙鞒鱿鄬Σ黄鹪V決定,得到了雙方一致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