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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再次集中宣判黑惡案件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嚴怡娜 記者 關月 | 發(fā)布時間: 2020-06-16 09:44

  本報訊 6月12日,全省法院集中宣判28件涉黑涉惡案件,形成掃黑除惡強大攻勢。

  此次集中宣判涉及沈陽、鞍山、撫順、丹東、遼陽、朝陽6地法院。其中,3件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25件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共涉及12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十個月不等刑期。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涉及實施“套路貸”、巧取豪奪經(jīng)濟利益、暴力討債、尋釁滋事、操縱經(jīng)營“黃賭毒”等犯罪活動。其中,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的蹇某等19人涉黑案系省、市掃黑辦督辦的典型涉黑案件。

  1998年11月以來,蹇某通過開設賓館進行組織賣淫、色情陪侍等違法犯罪活動,10年間聚斂大量財富。2010年,蹇某與他人合伙成立文化俱樂部并逐漸掌握了俱樂部的經(jīng)營、人事和財務權,確立了實際控制地位。蹇某依托俱樂部,招收保安、吸收員工,逐漸形成以蹇某為組織者、領導者的人數(shù)眾多、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利用長久以來形成的強勢地位,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非法經(jīng)營等犯罪活動,同時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李某(另案處理)對其包庇、縱容,以及拉攏、腐蝕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地域控制,稱霸一方。

  于洪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蹇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發(fā)展秩序,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余被告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經(jīng)營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于洪區(qū)法院依法判決蹇某等19名被告人二十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為打好專項斗爭收官戰(zhàn),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制定“六清”行動方案,依法從嚴懲處黑惡勢力頭目、骨干成員和“保護傘”。今年以來,全省法院積極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利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積極協(xié)調(diào)公安、檢察機關及被告人律師開展“云審判”,于4月14日、5月20日連續(xù)兩次組織集中宣判46件涉黑涉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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